
作者:宋江威
笔者近期收藏到两份威海地区“土改”时的文字资料,一份是位于解放区内的荣成县政府为奖励“献田”行为而向献田人颁发的奖状,奖状中书明:“兹有荣成县荣山区西利查埠村王树鑽先生在民主政府号召下,衷心维护农民利益,自愿献田十一亩,此种模范行动将更加强解放区内的人民团结,从而推动着全国的民主改革,兹特发给奖状,以示表扬。落款为代理县长郝光,民国三十五年(1946年)十二月。”另一份为解放区人民政府将“献田”重新分配给无地农民而发放的地契,草契上书明:“兹有本村献田壹段壹亩,经全村民众共议,分配给本村村民于庆惠名下,恐后无凭,立此为证。土地四至、等级、四邻一应俱全,村民管理委员会、村长、代笔人分别签字盖章。草契同文登县政府发放的“契尾”粘合在一起,并盖有文登县政府印,日期同样为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。”
所谓“献田”,是1946年5月,中共中央为实现“耕者有其田”的政策,在全国解放区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中,一些地主和富农,迫于当时形势,按照我党的“土改”政策,献出的多余土地,但当时政策明确规定:仍然允许中小地主可留下比中农多半倍的土地,抗日军人、抗日家属为地主者,可比中农多留一倍土地,并要求群众运动中决不能侵犯中农的土地,强调土地改革的主要对象是那些代表封建势力的大汉奸、大恶霸、大地主和土豪劣绅,对一般中小地主则应采取调节、仲裁与献田等方式解决土地问题。“土改”开始后,解放区组织党员、群众向地主、富农交代政策,告诉他们只要按照党的政策献出土地,拿出财产,重新做人,就有生活出路。那些地主、富农普遍感到恐慌,害怕批斗,纷纷要求献田,解放区人民政府对主动“献田”行为也给予了表扬,并将没收的土地及献田,优先分配给了烈军属和无地农民。这项政策得到了广大贫困农民的热烈欢迎和积极拥护,“土改”运动取得了很大成功。
上述两份“土改”资料,均处于同一时期,反映了解放区人民政府从收取地主“献田”到向农民分配“献田”的整个过程,有着非常强的联系性,“奖状”和“地契”上承下接,互相呼应,对我们了解那段特殊历史有很大的帮助,同时也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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